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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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法規中,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 7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法官於退職、退休或資遣時,準用本辦法給與退養金。這表示這些人員在退職、退休或資遣時,有資格申請退養金的給與。根據《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的相關內容,例如《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施行細則》中有詳細規定了這些人員在退休時的權益和應享受的給與。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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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