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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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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法官於退職、退休或資遣時,準用本辦法給與退養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法規中,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 7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法官於退職、退休或資遣時,準用本辦法給與退養金。這表示這些人員在退職、退休或資遣時,有資格申請退養金的給與。根據《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的相關內容,例如《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施行細則》中有詳細規定了這些人員在退休時的權益和應享受的給與。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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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 7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法官於退職、退休或資遣時,準用本辦法給與退養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