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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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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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款的釋義和解釋。
- 養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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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