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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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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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14條規定,訓練機關(構)、學校在訓期結束後,應將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的服務機關或學校。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受訓人員的缺課和請假情況能夠被及時通報和記錄,以便作為評估受訓成績和晉升資格的依據。 參考資料來自「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規定了受訓人員在訓期結束後的相關程序和注意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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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