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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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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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根據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警察人員的晉升是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銓敘審定,而警察機關如改制為非警察機關,則應依改制後機關人員所適用之法規審定。所以,警察人員晉升有關的訓練辦法需依據相關機關人員所適用之法規辦理。 然而,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中提到的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訓練,至於是否有具體的範例可以舉證,我目前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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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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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