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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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 2.前項遴選應依各主管機關所定陞遷有關規定之評分標準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陞遷序列及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 3.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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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