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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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關務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後,轉任其他非關稅機四或非關務職務時,仍應分別依其所轉任職務所適用之人事法規,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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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根據此法規,當現職關務人員轉任其他非關稅機關或非關務職務時,需要重新依據其所轉任職務所適用之人事法規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這表示轉任職務的人員需要符合新的任用條件和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海關人員選擇轉任為一般民政機關的職務,根據上述法條,他需要重新審查符合這個新職務所適用的人事法規,然後重新確認他的任用資格。
- 非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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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