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職關務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後,轉任其他非關稅機四或非關務職務時,仍應分別依其所轉任職務所適用之人事法規,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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