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二、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三、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