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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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二、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三、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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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二、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三、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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