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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給對象如下: 一、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其兼領月退休金者,應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二、下列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軍公教人員及遺族: (一)在職期間因公失能,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或於審定當年度支(兼)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 (二)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失能,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退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退伍金之退伍軍職人員。 (三)軍公教人員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死亡,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年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 (四)派赴作戰或危險(含港澳)地區執行情報任務被難,經國防部註記有案,獲釋返臺定居辦理退除役後,支領退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2. 前項第一款所定數額,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調整。但得視情形延後公告。
  3.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失能、死亡,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退休(伍)、撫卹法規所定標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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