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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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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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如果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則不發給年終慰問金。根據最新的相關法令資料,這項規定旨在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在繼續受領退休金的同時,再接受政府或相關機構的職務或補助。例如,政府機關內部的專任公職、或者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職務等。這是為了限制退休人員在享受退休金的同時,再獲得其他政府相關補助或職務的情況。
- 法人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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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