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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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