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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給單位如下: 一、由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或死亡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各機關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構)經裁撤或整併者,由承受其退休(伍)業務之機關(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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