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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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單位如下: 一、由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或死亡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各機關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構)經裁撤或整併者,由承受其退休(伍)業務之機關(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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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發給單位有兩種情況:一是退伍(休)或死亡時的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二是機關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則由承受其退休(伍)業務的機關發給。這項法規的具體實施可以參考相關案例,例如被告在本案中補發年終工作獎金給原告,即可視為根據法規規定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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