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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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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單位如下: 一、由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或死亡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各機關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構)經裁撤或整併者,由承受其退休(伍)業務之機關(構)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發給單位有兩種情況:一是退伍(休)或死亡時的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二是機關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則由承受其退休(伍)業務的機關發給。這項法規的具體實施可以參考相關案例,例如被告在本案中補發年終工作獎金給原告,即可視為根據法規規定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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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規定:「發給單位如下: 一、由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或死亡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各機關組織調整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