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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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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酬勞金: 一 任期屆滿者。 二 因公奉准辭職或當選民意代表,於任期屆滿前辭職,其任現職連同曾任得合併計算之公職年資滿二年者。 三 任期奉令延長,於延長期間內奉准辭職者。 四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致不能勝任職務,經自治監督機關免職者。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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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神喪失名詞
  • 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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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 2 條規定:「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酬勞金: 一 任期屆滿者。 二 因公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