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遺族領受撫卹金,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 2.鄉鎮長有配偶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撫卹金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由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由前項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人平均領受。但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 3.鄉鎮長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所定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回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