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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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 2.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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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