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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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構)學校核准出國進修人員出國時,應函送外交部轉知擬前往國家或地區之本國駐外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
- 2.依本法出國進修人員於抵達國外後,應即告知指定之駐外單位。各駐外單位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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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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