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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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各機關(構)學校在約定全時進修人員報告的著作財產權時,應當歸屬於各機關(構)學校隸屬的公法人,並以各機關(構)學校作為管理機關。這表示進修人員在全時進修過程中所著作的作品財產權歸屬於相關的公法人,並由各機關(構)學校來進行管理。例如,如果一名公務人員在進修期間創作了一部著作,根據這條法規,該著作的權利歸屬於相關的公法人,並由機關(構)學校來管理。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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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