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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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指各主管機關得主動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以下終身學習措施: 一、建立學習型組織。 二、塑造組織終身學習文化。 三、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四、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 五、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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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的機會,指的是各主管機關得主動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建立學習型組織、塑造組織終身學習文化、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以及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活動的措施。 例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6 號解釋,公務人員在終身學習方面,主管機關應當提供多元、全面的學習管道,並且建立相應的資源網路,以促進公務人員的終身學習成效。
- 第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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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