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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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 2.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
- 3.本法所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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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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