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組職責如左: 一、印信之典守。 二、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 三、出納與庶務。 四、公物、財產及圖書雜誌與資料之保管。 五、辦公房舍之修繕與清潔衛生及安全管理。 六、不屬於其他各組主管事項。 七、交辦事項。
對於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0條第四組職責,根據法源資訊的裁判書可知,該條第四組職責包括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出納與庶務、公物、財產及圖書雜誌與資料之保管、辦公房舍之修繕與清潔衛生及安全管理、不屬於其他各組主管事項、交辦事項。根據法源資訊的裁判書內容,可以舉出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的相關法條,並針對裁判書中涉及的具體案例加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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