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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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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組職責如左: 一、印信之典守。 二、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 三、出納與庶務。 四、公物、財產及圖書雜誌與資料之保管。 五、辦公房舍之修繕與清潔衛生及安全管理。 六、不屬於其他各組主管事項。 七、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0條第四組職責,根據法源資訊的裁判書可知,該條第四組職責包括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出納與庶務、公物、財產及圖書雜誌與資料之保管、辦公房舍之修繕與清潔衛生及安全管理、不屬於其他各組主管事項、交辦事項。根據法源資訊的裁判書內容,可以舉出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的相關法條,並針對裁判書中涉及的具體案例加以論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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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第四組職責如左: 一、印信之典守。 二、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 三、出納與庶務。 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