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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工作規範

§ 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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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各特約醫療機構分佈動態報告表及分佈圖。 (二) 各項給付件數與金額月報表。 (三) 各聯合門診中心,各特約醫療機構各科就診人次與每月平均人次表。 (四) 本保險有關各項統計資料表報。 二、承保機關所送書表,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改進小組審議,必要時,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委員會議及小組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決議案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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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資產負債表及其明細表。 (二) 損益計算表及其明細表。 (三) 月份財務狀況報告表及其有關明細表。 (四) 提存責任準備運用報告表。 (五) 事務費預算數與實支數比較表。 上項書表,應隨時審查,簽具意見,作為審查預決算之參考。 二、承保機關報由主管機關函送本會審書面報告及年度預算、半年結算、年度決算與年終總報告,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會基金監察小組,經費稽核小組審議,再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對本保險財務及資金運用實況,應隨時注意檢討,擬具改進意見,簽請核定後,送請本會基金監察、經費稽核兩小組審議,如有實地檢查必要,應提請委員會議決定。 四、基金監察及經費稽核兩小組會議日期與議程應先請示辦理,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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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等案件,應隨時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顧問會議或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二、本保險醫療辦法及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修訂審議案件,送請本會醫療顧問會議審議。 三、本保險在醫療或給付方面,認有改進必要時,應簽提書面意見,送請醫療顧問會議,或送請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四、前項顧問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五、顧問會議紀錄暨關係文書應妥慎整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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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會印信、官章、戳記應慎重典守。 二、收到文書案件,依次編號、摘由登記、先送執行秘書批閱後,再分送各組簽收。 三、文書案件之打印、繕校與發文之登記、編號、用印、封發後,應整理底稿歸檔,未辦結之文件,分別送還原承辦人保管。 四、收到機密文件或親啟書函後,應即送執行秘書或收件人親啟,不得拆封。 五、按時領發員工薪資與報領實物配給,並辦理員工福利。 六、採購公用物品文具紙張,應登記保管分配使用。 七、列冊登記用具、財產與圖書雜誌資料,並注意維護與保管使用。 八、辦公房舍之修繕與維護,並經常保持清潔衛生與環境整潔,尤須注意安全管理。 九、管理並督飭工役勤慎服務,及辦理員工交通事務。 十、各項會議會場之佈置及委員會議速記或錄音之置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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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