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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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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等案件,應隨時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顧問會議或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二、本保險醫療辦法及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修訂審議案件,送請本會醫療顧問會議審議。 三、本保險在醫療或給付方面,認有改進必要時,應簽提書面意見,送請醫療顧問會議,或送請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四、前項顧問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五、顧問會議紀錄暨關係文書應妥慎整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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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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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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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第三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等案件,應隨時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顧問會議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