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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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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資產負債表及其明細表。 (二) 損益計算表及其明細表。 (三) 月份財務狀況報告表及其有關明細表。 (四) 提存責任準備運用報告表。 (五) 事務費預算數與實支數比較表。 上項書表,應隨時審查,簽具意見,作為審查預決算之參考。 二、承保機關報由主管機關函送本會審書面報告及年度預算、半年結算、年度決算與年終總報告,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會基金監察小組,經費稽核小組審議,再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對本保險財務及資金運用實況,應隨時注意檢討,擬具改進意見,簽請核定後,送請本會基金監察、經費稽核兩小組審議,如有實地檢查必要,應提請委員會議決定。 四、基金監察及經費稽核兩小組會議日期與議程應先請示辦理,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些法規的具體解釋。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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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第二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資產負債表及其明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