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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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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各特約醫療機構分佈動態報告表及分佈圖。 (二) 各項給付件數與金額月報表。 (三) 各聯合門診中心,各特約醫療機構各科就診人次與每月平均人次表。 (四) 本保險有關各項統計資料表報。 二、承保機關所送書表,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改進小組審議,必要時,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委員會議及小組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決議案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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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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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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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第一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各特約醫療機構分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