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工作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執行秘書隨時召集之。
對於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6 條,該條規定了本會工作會報的舉行頻率,並且允許執行秘書必要時隨時召集。這顯示了該條的目的是確保本會工作會報可以按時進行並隨時應變。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並且可舉出例子來說明工作會報的具體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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