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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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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主管人員,主辦本機關有關本保險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主管人員,主辦本機關有關本保險事宜。這表示要保機構必須指派負責人事事務的主管人員,負責處理與該保險相關的事宜。 這項規定可以在勞動部官方網站的相關法規中找到。根據勞動部所提供的說明,要保機關指的是根據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所屬的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等組織。因此,這項法規確保了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相關的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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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主管人員,主辦本機關有關本保險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