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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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經依有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因屆滿六十歲離職退保人員及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在職死亡人員之眷屬及本辦法施行前已死亡退休人員之眷屬,得準用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退休公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超過五眷口以五眷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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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經依有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因屆滿六十歲離職退保人員及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在職死亡人員之眷屬及本辦法施行前已死亡退休人員之眷屬,得準用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退休公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超過五眷口以五眷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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