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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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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備金國外委託經營之移轉管理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依所在國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且合於經營移轉管理業務之機構。 三、歷史運作實績三年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信達「A-」等級,或經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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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立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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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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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準備金國外委託經營之移轉管理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依所在國合法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