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備金國外委託經營之移轉管理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依所在國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且合於經營移轉管理業務之機構。 三、歷史運作實績三年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信達「A-」等級,或經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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