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3條的釋義: 1.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3條第1項,承保機關根據委託經營計畫評審選定受託機構。這項規定強調了選定受託機構必須根據公開方式,並且遵從合格業者所提出的經營計畫建議書。這保證了選定受託機構的透明度和符合性。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最新的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A公司提交的經營計畫建議書在公開評審後被承保機關選定為受託機構。 2.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3條第2項,承保機關可以訂定保管業務或保管額度上限,并透過公開方式評審選定保管機構。此外,在這個條文中也提到了信託業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機構可以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最新的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B公司作為信託業,可以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 3.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承保機關應以公開方式評審選定國外委託經營之移轉管理機構。這項規定確保了國外委託經營的透明度和符合性。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C公司的國外移轉管理機構獲得了公開評審後的選定。 以上範例純屬虛構,僅供說明法規釋義之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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