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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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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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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機關得就評選結果,依名次擇定受託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費,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一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承保機關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承保機關擇定之每一受託機構,其受託經營準備金之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準備金委託總額度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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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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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運用範圍及規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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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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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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