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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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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達到承保機關所定目標,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者,承保機關得循下列方式委託經營: 一、於契約存續期間滿一年後,得經評定,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 二、於契約到期時,得不經評審而與其續約,亦得不經評審,於續約後,增加委託經營額度。
  2. 2.依前項規定增加受託經營額度者,其總增加之受託經營額度,應在該次委託契約簽訂時之委託經營額度一倍範圍內。同一受託機構所有存續契約之累計總受託經營額度,不得超過本準備金當年度運用計畫之運用金額百分之十。
  3. 3.第一項所稱經營績效評定之方式及期間,應明訂於契約。契約到期之經營績效評定基準日,由承保機關於契約到期前三個月決定之。
  4. 4.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期日之期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應處置情事者,承保機關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取消其原取得之續約資格。
  5. 5.第二項所稱同一受託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與該受託機構有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得由該受託機構控制之公司。 三、與該受託機構相互投資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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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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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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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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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達到承保機關所定目標,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者,承保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