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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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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之服務符合承保機關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承保機關經評估成本效益及其財務狀況後,得不經評審,與其續約;亦可於續約後,於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額度上限範圍內,委託其保管新增委託資產,並得另訂委託保管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21條的規定,保管機構在符合承保機關需求的情況下,且未違反相關法令和契約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在經過承保機關評估成本效益和財務狀況後,無需經過評審就能續約;同時也可以在續約後,在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訂定的額度上限範圍內,委託其保管新增委託資產,並且可以另外訂定委託保管契約。 參考資料: 按照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21條所訂定的政策,承保機關可以在評估後自行決定是否和保管機構續約,且在續約後可以進行新增委託資產的保管,這樣的情況是在滿足相關範圍和條件下的合法操作。 範例: 根據最近的研究報告,一位承保機關在確認保管機構符合需求且未違反相關法令和契約約定後,可以在不經過評審的情況下和保管機構續約,並且可以增加委託資產的保管範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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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保管機構之服務符合承保機關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承保機關經評估成本效益及其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