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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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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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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有違反
法令
或契約約定,或未盡
善良管理人
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準備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承保機關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委託或保管資產。
前項收回之資產,由承保機關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移轉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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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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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運用範圍及規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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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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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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