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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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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準備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承保機關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委託或保管資產。
  2. 2.前項收回之資產,由承保機關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移轉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繼續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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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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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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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規定:「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準備金本金或收益之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