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30條,首先根據該法條,承保機關應成立委託經營績效考核小組,按季對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進行考核,並在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報公保監理會備查。這表示承保機關對受託機構的經營績效進行定期的考核,以確保其符合承保機關所訂定的目標。 參考資料:《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30條》 例如,如果受託機構在契約存續期間的經營績效或風險控管未達到承保機關所訂定的目標,根據第2項規定,承保機關有權根據經營績效考核小組評定後,減少其委託經營額度或終止契約。 參考資料:《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30條》 最後,根據第3項的規定,考核小組的組成由主管機關、公保監理會及承保機關指派的人員,與所聘請的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共有七至九人。這樣的組成確保了對受託機構的經營績效進行客觀、專業的評估。 參考資料:《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30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