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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備金委託經營之範圍,限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所定項目。
  2. 前項委託經營併同承保機關運用部分之比率上限,應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
  3. 第一項所定委託經營,包括經營、保管及移轉管理。
  4. 承保機關應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擬訂本準備金年度委託經營計畫,報經公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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