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辦理退休、資遣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2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在以下情形下將喪失申請辦理退休、資遣的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根據案例資料中提到的例子,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2條的適用,並無直接相關的案例資料可供參考。因此,我無法提供針對此法條的具體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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