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請領月撫慰金遺族,有死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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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請領月撫慰金遺族,有死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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