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3 條,銓敘部應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後,內定或審定期限為二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如對核(審)定結果不服,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並且如果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可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此項法規係針對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的受理程序及提供救濟的相關規定,以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例如,如有不當核定或審定的情況,被申請人可依法提起救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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