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核定生效日之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依本法擇領退休金、補償金之種類、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取捨及遺族擇領撫慰金之種類,均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核定並領取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4條的規定,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在申請時應該仔細思考並做出決定,一旦核定生效日期之後,就無法要求變更。同時,退休人員在申請時也應該仔細選擇退休金、補償金的種類、新制實施前後年資的取捨以及遺族擇領撫慰金的種類,一旦經銓敘部核定並領取給與後,也無法請求變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申請退休金時選擇了特定的補償金種類,經過銓敘部核定後領取了給與,但之後想要變更補償金的種類,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是不允許的。因此在申請時應該慎重考慮,確保自己做出的選擇是符合自身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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