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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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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於發放月退休金期日之四十五日前,將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投資占有之比例,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報送銓敘部。 銓敘部對於前項各主管機關所登錄之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審查;其有不符或漏列者,應退回原主管機關重新認定之;其重新認定後,仍有不符或漏列者,由銓敘部逕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各主管機關應按照規定格式,每年定期於發放月退休金期日之四十五日前,將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投資占有之比例,以網路報送銓敘部。銓敘部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審查。如果有不符或漏列的情況,應退回原主管機關重新認定;若再認定後仍有不符或漏列者,則由銓敘部逕依法認定之。 舉例:例如,銓敘部對於某政府部門報送的政府捐助及投資占有比例資料進行審查後發現有漏列情況,則應依法退回該部門重新認定;若重新認定後依然有漏列情況,則銓敘部將依法進行認定。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6年9月1日人事行政局廢止公告》中關於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投資占有比例之相關規定,可以進一步釐清這項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期日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銓敘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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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於發放月退休金期日之四十五日前,將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