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於發放月退休金期日之四十五日前,將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投資占有之比例,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報送銓敘部。 銓敘部對於前項各主管機關所登錄之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審查;其有不符或漏列者,應退回原主管機關重新認定之;其重新認定後,仍有不符或漏列者,由銓敘部逕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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