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於發放月退休金期日之四十五日前,將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投資占有之比例,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報送銓敘部。 銓敘部對於前項各主管機關所登錄之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審查;其有不符或漏列者,應退回原主管機關重新認定之;其重新認定後,仍有不符或漏列者,由銓敘部逕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定之。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各主管機關應按照規定格式,每年定期於發放月退休金期日之四十五日前,將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投資占有之比例,以網路報送銓敘部。銓敘部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審查。如果有不符或漏列的情況,應退回原主管機關重新認定;若再認定後仍有不符或漏列者,則由銓敘部逕依法認定之。 舉例:例如,銓敘部對於某政府部門報送的政府捐助及投資占有比例資料進行審查後發現有漏列情況,則應依法退回該部門重新認定;若重新認定後依然有漏列情況,則銓敘部將依法進行認定。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6年9月1日人事行政局廢止公告》中關於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投資占有比例之相關規定,可以進一步釐清這項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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