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 44–47共 4 條
依本法退休者,發給公務人員退休證。
公務人員退休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時,得檢附本人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向銓敘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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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44–47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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