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機關對於擬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資遣者,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部審定其年資 及給與,指各主管機關於核定資遣案後,應製發資遣令,並將資遣事實表及相關文件,函轉銓?部審定其資遣年資及給與。 各機關資遣人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函轉銓?部審定資遣年資 及給與。 各機關資遣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機關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主管機關函轉銓?部審定。
從上述的資料中,可以看到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是規定了服務機關對於擬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資遣者的程序。其中,該條條文涉及到資遣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提交,以及銓敘部對資遣年資及給與的審定。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規定,在服務機關對於擬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資遣者時,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這表示要經過兩個層級的審核程序才能進行資遣的程序。該條文重覆強調了對資遣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檢齊,以及銓敘部對資遣年資及給與的審定。 依據前述的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必須經過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這個程序旨在保證資遣程序的公平和遵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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