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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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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其遺族檢具遺族系統表、拋棄同意書(無拋棄者免)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由原服務機關轉送銓敘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二、無遺族者,由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檢具死亡證明書,向銓敘部申請審定。 退休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亡故者,其撫慰金之給與,仍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4條,對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的撫慰金申請程序有明確的規定。遺族應檢具遺族系統表、拋棄同意書(如無拋棄者則免檢具)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若選擇改領月撫慰金,則還應提出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這些文件需由原服務機關轉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進行發給。若沒有遺族,則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需檢具死亡證明書,並向銓敘部申請審定。 此外,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亡故的退休公務人員,其撫慰金的給與仍需要依照修正施行前的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解釋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4條有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從法規文本本身中得出。另外,根據《公務人員撫卹金發給作業注意事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這些程序和要求都有相應的內容加以說明,並提供了具體案例作為實際運用的參考。

  • 退休金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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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依本法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其遺族檢具遺族系統表、拋棄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