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辦理退職並選擇補繳退職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費用之政務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期間之年資,核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其已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應予繳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辦理退職並未選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政務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期間之年資,核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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