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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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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辦理退職並選擇補繳退職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費用之政務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期間之年資,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其已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應予繳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辦理退職並未選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政務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期間之年資,核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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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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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2-1 條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辦理退職並選擇補繳退職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費用之政務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