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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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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酬勞金之儲存,得依志願為之,其期限定為一年期及二年期兩種,期滿並得續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的規定,可以得知優惠存款的期限可以分為一年期和二年期兩種,並且在期滿後可以再續存。根據法規,政務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儲存期限。舉例來說,某政務人員在退職後選擇了一年期的儲存,期滿後也可以再續存一年期或轉為二年期的儲存,而這是根據政府所訂立的政策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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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3 條規定:「退職酬勞金之儲存,得依志願為之,其期限定為一年期及二年期兩種,期滿並得續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