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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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
- 2.另類資產之委託,基金管理機關應訂定委託經營期限及風險控管評估機制,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十二年,不受前項每次最長五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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