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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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運用,並得在本基金年度基金運用及委託經營計畫所定比例及運用範圍內,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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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2 條,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負責運用,並得在本基金年度基金運用及委託經營計畫所定比例及運用範圍內,依法辦理委託經營。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政府撥繳部分,由各級政府、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公務人員繳付部分,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基金管理機關。 因此,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是由政府和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的,而基金的運用和委託經營則由基金管理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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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