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30條,我不知道,抱歉。
前條具有離職儲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離職儲金。 第二類政務人員無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遺族者,其繼承人得向服務機關申請發還政務人員撥繳之自提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公庫。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明定具有離職儲金領受權之遺族有數人時,得委任一人代為申請,以及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之請領規範。 三、第二項係明定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取得一致請領協議時,其他遺族得按領受比率分別請領。 四、第三項係明定亡故政務人員如無前條第一項與第四項所定遺族或無繼承人時之處理機制。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明定具有離職儲金領受權之遺族有數人時,得委任一人代為申請,以及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之請領規範。 三、第二項係明定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取得一致請領協議時,其他遺族得按領受比率分別請領。 四、第三項係明定亡故政務人員如無前條第一項與第四項所定遺族或無繼承人時之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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