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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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類政務人員遺族領受離職儲金時,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 2.第二類政務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離職儲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離職儲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其離職儲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 3.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離職儲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 4.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 5.第二類政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離職儲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政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 6.第二十五條及本條所定遺族,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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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政務人員名詞
- 遺囑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2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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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