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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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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務人員離婚配偶與該政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政務人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 一、請求分配離職儲金本息者: (一)以其與該政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政務人員參加離職儲金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離職儲金本息。 (二)前目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離職儲金本息,以該政務人員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數額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按比率計算。 二、請求分配一次給與者: (一)以其與該政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政務人員審定一次給與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一次給與。 (二)前目所定得請求分配之一次給與,以該政務人員請領之一次給與數額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請求分配退職酬勞金者: (一)以其與該政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政務人員審定退職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職酬勞金。 (二)前目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職酬勞金,按其審定退職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2.前項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3.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職、伍)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政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職、伍)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4.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5. 5.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6.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退職之政務人員,不適用本條規定。
  7.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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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0630 全文修正)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政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政務人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   一、請求分配離職儲金本息者:    (一)以其與該政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政務人員參加離職儲金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離職儲金本息。    (二)前目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離職儲金本息,以該政務人員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數額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按比率計算。   二、請求分配一次給與者:    (一)以其與該政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政務人員審定一次給與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一次給與。    (二)前目所定得請求分配之一次給與,以該政務人員請領之一次給與數額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請求分配退職酬勞金者:    (一)以其與該政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政務人員審定退職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職酬勞金。    (二)前目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職酬勞金,按其審定退職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職、伍)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政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職、伍)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退職之政務人員,不適用本條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政務人員名詞
  • 離婚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法定財產制名詞
  • 共同財產制名詞
  • 審定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免除名詞
  • 分配請求權名詞
  • 繼承名詞
(1060630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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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34 條規定:「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政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