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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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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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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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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06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原條文第二項修正遞移為第一項。   二、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如未請領撫卹金,因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而無法請領,原條文第一項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依原規定,在職死亡政務人員之遺族領受撫卹金時,不分領卹種類,均係準用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惟考量公務人員月退休金、遺屬年金等定期給與,均已研議由每半年發給一次,改為按月發放,是基於公、政務人員權益衡平,未來政務人員之定期給與發放時程,亦將配合增訂撫卹金按月發給之規範,爰於本條增列除外規定,俾資遵循。

  • 政務人員名詞
  • 公務人員撫卹法法規
(10606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原條文第二項修正遞移為第一項。   二、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如未請領撫卹金,因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而無法請領,原條文第一項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依原規定,在職死亡政務人員之遺族領受撫卹金時,不分領卹種類,均係準用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惟考量公務人員月退休金、遺屬年金等定期給與,均已研議由每半年發給一次,改為按月發放,是基於公、政務人員權益衡平,未來政務人員之定期給與發放時程,亦將配合增訂撫卹金按月發給之規範,爰於本條增列除外規定,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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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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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33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準用中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