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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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原條文第二項修正遞移為第一項。 二、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如未請領撫卹金,因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而無法請領,原條文第一項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依原規定,在職死亡政務人員之遺族領受撫卹金時,不分領卹種類,均係準用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惟考量公務人員月退休金、遺屬年金等定期給與,均已研議由每半年發給一次,改為按月發放,是基於公、政務人員權益衡平,未來政務人員之定期給與發放時程,亦將配合增訂撫卹金按月發給之規範,爰於本條增列除外規定,俾資遵循。
一、條次變更;本條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原條文第二項修正遞移為第一項。 二、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如未請領撫卹金,因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而無法請領,原條文第一項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依原規定,在職死亡政務人員之遺族領受撫卹金時,不分領卹種類,均係準用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惟考量公務人員月退休金、遺屬年金等定期給與,均已研議由每半年發給一次,改為按月發放,是基於公、政務人員權益衡平,未來政務人員之定期給與發放時程,亦將配合增訂撫卹金按月發給之規範,爰於本條增列除外規定,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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