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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務人員在職死亡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2. 前項政務人員之遺族依其他法令得領取殮葬補助費者,應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擇一請領殮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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